异议人:贵州贵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瑞雪
异议人贵州贵粱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瑞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639329号“贵粱酒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粱酒业”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贵粱酒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已将“贵粱酒业”作为其字号使用于“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或与之相关行业中并在中国相关公众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对异议人上述异议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另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多件与异议人及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摘山水”、“曰舍曰得”等。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39329号“贵粱酒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