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相约可可森林 58350529

阅读:91509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张春晓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载桃花源山泉水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春晓对被异议人万载桃花源山泉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350529号“相约可可森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

  异议人:张春晓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载桃花源山泉水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春晓对被异议人万载桃花源山泉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350529号“相约可可森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相约可可森林”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可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637651号“可可森林COCOA FORES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植物;谷(谷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350529号“相约可可森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相约可可森林 583505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0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