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博尔诚 56320501

阅读:54017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德阳博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博尔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阳博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博尔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6320501号“博尔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异议人:德阳博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博尔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阳博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博尔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6320501号“博尔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尔诚”指定使用于第19类“石板;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159038号、第23356354号、第52127507号“博诚”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银焊料;铜焊合金”、第17类“贮气囊;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320501号“博尔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博尔诚 563205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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