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蒙福源MENGFUYUAN 58055392

阅读:55049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刘睦丰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蓝伯吉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睦丰对被异议人内蒙古蓝伯吉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055392号“蒙福源MENGFUY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

  异议人:刘睦丰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蓝伯吉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睦丰对被异议人内蒙古蓝伯吉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055392号“蒙福源MENGFUY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蒙福源MENGFUYUAN”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饭店;餐馆”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蒙福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055392号“蒙福源MENGFUY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蒙福源MENGFUYUAN 5805539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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