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色空色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70367号“色空色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交易记录、荣誉值、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色空”为佛教用语,使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