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02381号“时光相册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59590号“时光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6月6日第1890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时光相册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4316号、第16880054号、第60561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