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174273号“今楚联合食品 JIN CHU UNITED FOO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今楚联合食品 JIN CHU UNITED FOOD 66174273

阅读:141995 2024-07-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欧阳涛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今楚联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4日对第66174273号“今楚联合食品 JIN CHU UNITED FOO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

  申请人:欧阳涛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今楚联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4日对第66174273号“今楚联合食品 JIN CHU UNITED FOO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利益,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混乱。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店铺图片、门头照片、产品图片;

  3、温州璟一包装有限公司出具的保温袋收据、交易截图;

  4、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处于实际经营需要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恶意。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无关。综上,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媒体报道材料、备案通知、投资协议、项目建议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卫生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书籍;杂志(期刊);包装纸;文件夹;墨水;印章(印);笔(办公用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月20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指向其主营的汤包餐铺等相关服务项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今楚”作为其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卫生纸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其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今楚”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或其影响已及于被申请人。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但未提交其在类似商品上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证据,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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