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旭晔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08089号“Party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34137号“KingPar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PartyKing及图”,主要识别外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外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聚会风格的帽子;聚会用吹龙;聚会用气球;五彩纸屑;面具(玩具);长毛绒填充玩具;礼花玩具(非燃放型礼花);聚会用荧光棒手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填充玩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