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童年有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童年有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87160号“得财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得财猫”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0834号“招财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87160号“得财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