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GAVK 56360028

阅读:95249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康明斯交流发电机技术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游县逸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明斯交流发电机技术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游县逸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360028号“GAV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康明斯交流发电机技术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龙游县逸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明斯交流发电机技术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龙游县逸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360028号“GAV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AVK”指定使用于第7类“发电机;印刷机;洗碗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61990号“AV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发动机起动缆;电镀设备;电焊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87316号“AV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直流发电机;发电机;交流发电机”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AVK”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在先注册的第7187316号、第8861990号“AVK”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360028号“GAVK”商标在“发电机”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GAVK 563600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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