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美吉多 58800049

阅读:114471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雅比斯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雅比斯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800049号“美吉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

  异议人: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雅比斯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雅比斯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800049号“美吉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吉多”指定使用于第15类“钢琴;口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90190号“美吉姆”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5类“乐器;簧(管)乐器”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00049号“美吉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美吉多 588000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09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