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11720号“OPTUNE BR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PTUNE BREN G1711720

阅读:175444 2024-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NOVOCURE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1720号“OPTUNE B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任何不良影响,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申请人:NOVOCURE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1720号“OPTUNE B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任何不良影响,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98789号、国际注册第1421830号商标(10类,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10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列表、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输送肿瘤治疗场(即电场)的治疗实体瘤癌症用医疗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用电动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高度近似的商标,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11720号“OPTUNE BR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PTUNE BREN G17117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095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