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179647号“大使的厨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使的厨房 50179647

阅读:39148 2024-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翘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1日对第50179647号“大使的厨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大使的厨房”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并…

  申请人: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翘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1日对第50179647号“大使的厨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大使的厨房”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具有一贯囤积商标、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商标、侵占公共资源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争议商标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类似案例裁定及判决书、宣传册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第(七)及(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册中显示该节目策划(或播出)时间为2022、2023年,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且未体现申请人将“大使的厨房”作为商标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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