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市娅丽达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中原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05316号“YERAD 娅丽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420287号“娅丽達及图”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97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超过十年,未在市场上发生混淆。申请人在前述商标的商业信誉能延续至申请商标。“服装”与“婚纱”商品的使用时间段、销售场所均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娅丽达”与引证商标“娅丽达”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