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小艳
委托代理人:甲骨文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阜阳市眉毛鱼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6日对第57779067号“刘晓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如下:一、“刘晓燕”作为申请人实际大量使用的艺名,在当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筹划并开始宣传“刘晓燕杂面条”店铺,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刘晓燕杂面条”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在同一地域,被申请人有知晓“刘晓燕杂面条”的便利条件,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刘晓燕杂面条”的网络宣传材料;2、参加公益活动证明材料、荣誉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未侵犯任何在先权利。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姓名权及在先使用的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不存在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1、设计服务费发票;2、音乐作品及版权信息;3、争议商标使用材料、宣传材料。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证据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审理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快餐馆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43期(2023年6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原则性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其主张的艺名“刘晓燕”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刘晓燕杂面条”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及其他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