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叶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86337号“志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严谨板正,符合申请人的企业理念,表达了企业或个人对于事业的追求和决心,又展现了其敏锐、聪慧的特质和能力,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志敏”文字构成,与我国无产阶级革命家、军事家“方志敏”姓名相近。2009年9月,方志敏被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等11个部门评选为“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申请商标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