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椰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小峰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9日对第66542523号“六只椰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84939号“椰子”商标、第7119208号“椰子YEZI”商标、第24571359号“椰子YEZI”商标、第24576699号“椰子”商标、第25255992号“椰子COCO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前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却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介绍、“椰子”商标最早使用材料、荣誉证明材料、品牌授权书、合作协议及发票、审计报告、宣传推广材料、在先案例、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蚕丝被”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3年2月21日。
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其援引引证商标一至五作为在先商标权利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适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一至五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莆田市驰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至我局审理时止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蚕丝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综合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在指定商品上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蚕丝被”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藉以知名的“鞋”商品在消费群体、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字号与商标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志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六、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