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邦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森阀门(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34091号“德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629号决定,于2023年1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0年03月06日至2023年03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制桶金属材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2、经销协议、销售合同、发票;
3、产品照片;
4、检验证书、检验合格证书、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5、展会合同及发票。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201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制桶金属材料;金属环;压缩气体或液态空气瓶(金属容器);液态燃料用金属容器;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保险柜;金属标志牌”。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陕西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3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尚需其他证据佐证履行情况;证据2的经销协议与发票未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证据2销售合同申请人在撤销程序和撤销复审程序中均予提交,但具有相同编号和盖章位置的合同,撤销程序中合同所示产品名称为“车载气瓶”,撤销复审程序中合同所示产品名称为“德森车载气瓶”,故该销售合同的真实性我局不予认可;证据2的其余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3无形成时间;证据4未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未体现复审商标。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