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CA ITALY S.P.A.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5987号“ALFET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7586346号“ALF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摩托车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5445036号“ALet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