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邦耀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儒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16938号“欧凯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2744863号“欧凯图OUKAI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黑亮漆;粉刷用石灰浆;涂料(油漆);底漆;亮面漆;外墙漆;内墙漆;合成树脂涂料;防锈漆;木器漆;水性漆;防水涂料(油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