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蒙振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36735号“老农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进出口代理;人员招聘;开发票;拟备工资单;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9531247A号“农田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511296号“农田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时引证的第18801902号“老农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部分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进出口代理;人员招聘;开发票;拟备工资单;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询价;样品散发;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询价;样品散发;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人员招聘;开发票;拟备工资单;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