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厉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言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纵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623985号“LEAPIO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0692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0年06月29日至2023年06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传感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人脸识别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照相机(摄影);非医用监控装置;探测器;眼镜;衡器;量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软件界面、原理及下载等;
2、软件销售情况、流水记录。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证据编号续前):
3、商标使用授权协议书;
4、产品照片;
5、产品委托加工协议、银行凭证;
6、产品购销合同、发票;
7、域名注册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吴珍花于2018年9月19日申请注册,201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感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人脸识别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照相机(摄影);非医用监控装置;探测器;眼镜;衡器;量具”。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未对复审商标在“传感器”商品上予以维持的决定提起复审,故本案仅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人脸识别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照相机(摄影);非医用监控装置;探测器;眼镜;衡器;量具”商品进行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且无形成时间;证据2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且外文证据未提交相应翻译;证据3尚需其他证据佐证履行情况;证据4无形成时间;证据5系被许可人委托他人生产商品;证据6所示产品名称为“OLED模块”,并非复审商品;证据7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人脸识别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照相机(摄影);非医用监控装置;探测器;眼镜;衡器;量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