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祺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泌泉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4日对第46001586号“阁圣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25138号“俸皇及图”商标、第54931198号“俸将”商标、第54900883号“俸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系恶意申请争议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发票、荣誉证书和文献、美术版权、产品宣传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0年12月28日。
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但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阁圣俸”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俸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志。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俸皇及图”商标在酒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是其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亦未明确主张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因此,本案不适用该规定,申请人有关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在先已注册商标,不适用上述规定。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适用遵循按需原则,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再评述。同时,在申请人权益已获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亦不再评述。
五、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志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