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西千龙万凤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引玲
申请人因第27233359号“千龙万凤”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72147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0年02月18日至2023年02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白兰地”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生产合作协议;
2、微信聊天截图;
3、发货单;
4、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米酒;朗姆酒;伏特加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白酒;青稞酒;黄酒;烧酒;烈酒”。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无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履行情况难以确认;证据2-4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且证据2、3未体现复审商标。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