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艾隆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扬天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武强
申请人因第32055346A号“艾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2656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0年08月07日至2023年08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黑板;粉笔;黑板擦”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纸;书籍;图画;文具;书写工具;绘画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销售合同;
3、签收单。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证据编号续前):
4、销售合同及发票;
5、产品参数确认书;
6、授权函、质量承诺及售后服务承诺函;
7、宣传图片、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申请注册,2019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黑板;粉笔;黑板擦;纸;书籍;图画;文具;书写工具;绘画板”。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未对复审商标在“黑板;粉笔;黑板擦”商品上予以维持的决定提起复审,故本案仅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纸;书籍;图画;文具;书写工具;绘画板”商品进行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纸”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或无形成时间或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2、3在无发票佐证的情况下,其履行情况难以确认;证据4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5、6无法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纸;书籍;图画;文具;书写工具;绘画板”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