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潮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明宇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7日对第49000501号“LANGB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475枚商标,成功注册387枚,涉及38个类别,包括多个专业领域及限制性行业。被申请人并不具备发展多领域的实力,大量注册商标均已经严重超出了被申请人的正常营业使用范围,明显存在大量囤积商标的恶意。查询到争议商标并在16类相关商品上推广使用,且“LANGBO”系列商标在多个类别注册,均为单枚注册。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申请人查询到争议商标并未在实际中推广使用,更加证实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属于恶意囤积行为。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其部分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6月6日。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本案审理具体如下:
《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前述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