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敬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06911号“好石多磨HAO SHI DUO M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好石多磨”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好石多磨”,系对成语“好事多磨”的不规范使用,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