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诺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07965号“星文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93692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4年4月13日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天津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转让事宜载于第188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