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927732号“千波辉Qianbohu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千波辉Qianbohui及图 66927732

阅读:147205 2024-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泉州市鑫浩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靳玉华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5日对第66927732号“千波辉Qianbohu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关联公司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营销于一体的青少年专属产品运营…

  申请人:泉州市鑫浩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靳玉华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5日对第66927732号“千波辉Qianbohu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关联公司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营销于一体的青少年专属产品运营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45218号“七波辉 7-POOVE及图”商标、第6942597号“七波辉 7-PE及图”商标、第8543393号“七波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还恶意注册了其他大量的商标及图形进行囤积,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权益,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2、“七波辉 7-POOVE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批复;3、“七波辉”品牌部分广告宣传材料及店铺形象;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数据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雨衣”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3年3月7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之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且我局在前述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该条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故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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