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穆罕默德巴里汗
委托代理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北斗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80285号“DK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311776号“DK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分别指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