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170806号“囡nan呱呱乐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囡nan呱呱乐园 48170806

阅读:76095 2024-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倩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呱呱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1日对第48170806号“囡nan呱呱乐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对象等特点,缺乏显著性,且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

  申请人:李倩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呱呱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1日对第48170806号“囡nan呱呱乐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对象等特点,缺乏显著性,且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三)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充气堡出租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对象等特点,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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