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星酷散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方(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14206号“醒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46988号“酷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USB闪存盘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