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912399号“蠢特夫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蠢特夫妇 73912399

阅读:87788 2024-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凯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12399号“蠢特夫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蠢特夫妇”源自广受欢迎的儿童文学作品《蠢特夫妇》,申请人已获得了著作权的相关许可,该文学作品在社会各界享有高度认可,…

  申请人:山东凯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12399号“蠢特夫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蠢特夫妇”源自广受欢迎的儿童文学作品《蠢特夫妇》,申请人已获得了著作权的相关许可,该文学作品在社会各界享有高度认可,其内容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要求或道德标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及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其他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蠢特夫妇”构成,文字“蠢”具有贬低、讽刺的意味,将其作为商标用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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