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未来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34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69290号、第5115425号、第26987173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企业营业范围不同,共存于市场不会出现混淆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三之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的行业的限制,行业不同并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