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众意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定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3129号“ZONEDESIGN. WWW.ZONEDESIGN.COM.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4271号“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556475号“零束 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683431号“零束 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无效宣告审理中,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最终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微信公众号、宣传情况等。引证商标二于2024年3月14日在“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车辆性能检测;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化学研究”服务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于2023年12月7日在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外文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