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原双合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32227号“贡源坊 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贡源坊”是申请人倾力打造的核心品牌,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上成功注册“贡源坊”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是其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97020号“贡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18901号“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三程序,其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83期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贡源坊”与引证商标一“贡塬”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