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592950号“修尊堂 XIUZUNT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修尊堂 XIUZUNTANG及图 64592950

阅读:132038 2024-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哈尔滨尊修堂健康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易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创联知识产权(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对第64592950号“修尊堂 XIUZU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85102…

  申请人:哈尔滨尊修堂健康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易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创联知识产权(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对第64592950号“修尊堂 XIUZU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8510245号“尊修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装设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不类似,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

本文《关于第64592950号“修尊堂 XIUZUNT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修尊堂 XIUZUNTANG及图 645929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033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