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传捷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猫年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1日对第57405950号“i404 Bomb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5943113号“404B”商标、第52972278号“404MOBRO”商标、第43920184号“404MOBLAB”商标、第47617259号“404MOBGANG”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404MOBGANG”商标知名度极高,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案件裁定、线上平台的情况截图、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一直是正当合法经营,没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线上店铺页面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商品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争议商标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