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652554号“友臣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友臣亿 55652554

阅读:137361 2024-08-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游晓文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漳州市亿东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2日对第55652554号“友臣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939271号“友臣 YOUCHEN”商标、第39776744号“友臣 YOUCHEN及图”商…

  申请人:游晓文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漳州市亿东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2日对第55652554号“友臣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939271号“友臣 YOUCHEN”商标、第39776744号“友臣 YOUCHE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和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糕点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和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争议商标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的情形无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5652554号“友臣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友臣亿 556525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0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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