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海惠通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天宇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30856号“海惠通 QDHFHT 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5427号“H及图”商标、第14285952号“H及图”商标、第15004498号“H及图”商标、第23749460号“H及图”商标、第23300004号“华亿大亨 HUAYI KING H及图”商标、第19235555号“海航基础 HNA INFRASTRUCTURE H及图”商标、第19235555A号“海航基础 HNA INFRASTRUCTURE H及图”商标、第10057953号“汇维物流 HARVEST 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上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H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三“H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贮存、货物递送、停车场服务、旅游交通安排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货物贮存、停车场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货物贮存、货物递送、停车场服务、旅游交通安排复审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货物贮存、货物递送、停车场服务、旅游交通安排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贮存、货物递送、停车场服务、旅游交通安排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