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618717号“CIMDK 机电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IMDK 机电通及图 70618717

阅读:187333 2024-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亚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18717号“CIMDK 机电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35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

  申请人:安徽亚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18717号“CIMDK 机电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35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并不具有欺骗性,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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