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汪先玲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对第53187799号“慧选家HUIXUAN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注册一系列商标,“慧享家”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2833653号“慧享家”商标、第35306678号“慧享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嫌疑,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获得的荣誉证明;
2、申请人维权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08月27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切菜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认读文字“慧选家”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慧享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庭用陶瓷制品、化妆用具、盥洗室器具、牙刷、厨房用具、家务手套、饮水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另,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详述对应的理由并充分举证,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家庭用陶瓷制品、化妆用具、盥洗室器具、牙刷、厨房用具、家务手套、饮水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