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邦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景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对第29101185号“梦六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已在相关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46936号决定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其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7月13日的第1895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已被撤销,故本案可予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