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志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027404号“APSMAR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6358号决定,于2023年12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官网主页及组件级关断器产品页面的打印件;新闻报道;展会合同及发票;展会现场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对账单及报关单;法院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新闻报道;展会合同及发票;展会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法院判决;对账单及报关单;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发表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海宁昱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7月13日止。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新闻报道截图可证明能源新闻网、2023山西分布光伏论坛、索比光伏网等载体对被申请人“APSMART”牌关断器产品进行了报道。被申请人提交的展会合同、发票及现场照片可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展会上展出了“APSMART”牌关断器产品。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报关单及产品图片可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外出售了关断器产品。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关断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嘉兴市标准质量建设促进会团体标准、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验收规范等文件可知,关断器的作用与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具有一定共同性。故关断器商品虽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商品,但就其功能用途等关联性而言,被申请人在关断器商品上的使用应可视为是类似的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