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代诺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迪诺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对第63405824号“DINITROL及图”商标(第37类,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2788567号“PYRMO DINITROL TUFF-KOTE DIN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800085号“DAIN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828540号“代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813579号“代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与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代诺 DINITROL”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3、争议商标中的外文“DINITROL”与申请人的商号“代诺”具有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4、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网络宣传截图;
2、申请人参展的照片及视频;
3、相关产品外包装图片;
4、相关采购合同及发票和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合理来源,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与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无恶意,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商标档案及商标列表等材料;
2、用于表明被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的相关材料;
3、相关公司关系图谱及股权图谱;
4、相关在先行政裁定以及其他材料。
申请人在证据交换阶段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23年9月28日在第37类防锈等服务上被核准注册。
2、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已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故上述两商标均已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在第37类防锈等服务上提出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同年8月14日被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在第3类砂布等商品上提出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21年11月21日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二、三均已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但其无效宣告裁定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均差异较大,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通常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与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与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在先已经使用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7类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进行过使用,且经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故申请人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商标与商号在市场行为中的作用不同,以在先商号权对抗在后商标注册通常要求在后商标与在先商号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DINITROL及图”与申请人主张的“代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