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企鹅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63104号“时尚经典企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4769号决定,于2023年12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网络调查,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线索,申请人相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没有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实际有效的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生产复审商标商品的证据;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邀请函及现场照片;代理合同;商品展示等。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的证据与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大致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诸多问题和疑点,且其中大部分存在后期自制或伪造的嫌疑,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企鹅时尚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资料、被申请人在其他案件中提交的证据目录及材料、其他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白云区铭扬皮具厂于2011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腰带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9月20日止,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证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东莞市袋鼠皮具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主体。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发票可证明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手套、腰带商品出售给肖蓉等案外主体。综合考虑上述证据并结合展会宣传截图、品牌代理合同、产品照片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证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在手套、腰带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成为撤销复审商标的必要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