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诗兰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锋
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对第61730485号“兰黛集 LANDAIJ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雅诗兰黛”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5105905号“雅诗兰黛 ESTEE LAU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商标公告信息等材料;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等材料;
4、与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广州诗雪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2年6月21日被核准注册。2022年11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提出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后于2021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兰黛集 LANDAIJI”与引证商标“雅诗兰黛 ESTEE LAUDER”商标相比较,二者在中文及字母组合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上述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