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世纪伟业防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01351号“世纪伟业 SHI JI WEI 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80140号“凤凰卫视 PHOENIX SATEL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丝毫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举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图片、荣誉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世纪伟业”对应拼音字母“SHI JI WEI YE”及图形构成,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