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贺州黄姚古镇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08391号《关于第64426027号“黄姚古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901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213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1、诉争商标“黄姚古镇”为旅游景区名称,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场地等特点,在该项服务上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2、第21477298号“黄姚古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不在构成诉争商标在“培训;书籍出版;演出;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摄影;翻译;提供关于旅游业的教育课程;娱乐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第10814150号“黄姚古镇 朱源新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场地等特点,在该项服务上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