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赖银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99869号“万工网 WAN GONG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42936号、第22891652号、第20649075号、第1302925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万工网”,与引证商标三“万工坊”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